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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2020-06-02 15:48:20 中国网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14家机构73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表述与证监会拟发布的投资管理新规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资金管理规定》中涉及“证券投资”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证券期货投资”;已将合格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明确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对冲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品种。

二、建议明确“不得跨币种套利”的具体含义。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外币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转换。

三、建议压实合格投资者的告知责任,将涉及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信息,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登记等内容,统一明确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涉及信息报送、登记等内容修改为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或申请。同时明确,合格投资者有义务配合托管人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

四、基于审计和完税需要,合格投资者被中国证监会注销业务许可后,其后续资产变现和关闭账户的操作不一定能在一个月内完成。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将合格投资者被注销业务许可后,后续资产变现和账户关闭的操作时间定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

五、将合格投资者开立衍生品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由“必须”改为“可以”。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

六、实际操作中托管人难以有效核算并实时监控合格投资者的境内人民币资产,建议不将此项作为处罚依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删除“未按规定核算并监控合格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资产”的表述。

七、建议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的部分中文表述提供英文翻译。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就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相关内容补充英文翻译。

八、建议将“第三方服务费”、“外汇衍生品结算资金”等列入账户收支范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外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中增加“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第三方服务费”属于“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九、建议明确《资金管理规定》发布后存量和增量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外汇登记和后续信息报送等应如何操作。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建议明确完税承诺函需包含的内容和要素。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完税承诺函应包含的核心内容,对于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一、建议明确在操作中如何把握衍生品头寸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以保证实需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相关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二、建议明确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将发布政策问答予以明确。

十三、建议合格投资者清盘时的资金汇出参照盈利汇出管理。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鉴于合格投资者清盘与累计盈利汇出存在本质区别,目前对于需汇出本金的清盘仍有必要履行不同的资金汇出程序。

此外,部分机构还建议参照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模式,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管理进行改革,并逐步拉平合格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模式等。考虑到合格投资者可投资范围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显著差异,且涉及资金账户全流程改造等问题,暂未采纳,未来将视《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外汇管理改革进展等,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其他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顺序调整等,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资金管理规定》的发布及实施工作,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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