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通过对GB/T8946-1998《塑料编织袋》中加倍抽样的数学统计,分析加倍抽样给生产方和使用方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 加倍抽样 生产方风险 使用方风险
1 前言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常常需要依靠质检机构为其出具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这是由监督方对被接收的产品总体进行的、决定被监督产品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而抽样是“通过样本推断总体”,抽样检验不是全数检验,难免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误判,于是便会出现生产方风险和使用方风险。本文通过对GB/T8946-1998《塑料编织袋》中加倍抽样的数学统计,分析加倍抽样给生产方和使用方带来的风险。
2 生产方风险与使用方风险的概念
在抽样检验中,将合格批误判为不合格批,所犯的错误称为弃真错误,犯弃真错误的概率称为弃真概率,记为a,它也称为生产方风险。抽样检验中,将不合格批误判为合格批所犯的错误称为存伪错误,犯存伪错误的概率称为存伪概率,记为β,它也称为使用方风险。
3 GB/T8946-1998《塑料编织袋》中拉伸负荷试验质量判定规则
3.1该标准中6.2.2条规定:“拉伸负荷每批随机抽样5条,其中2条为备用,3条按5.5.3取样测定”。
3.2该标准6.4.2.2条规定:“拉伸负荷试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为合格”。
4 案例
A公司向B塑料编织袋厂家签订订购合同,约定购进一批数量为1200条的塑料编织袋,合同明确规定,该批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8946-1998的要求,不合格品率控制在2%以下。A公司购进塑料编织袋并使用后,发现塑料编织袋的负荷质量不好,怀疑该批塑料编织袋的拉伸负荷试验未满足GB/T8946-1998的要求,投诉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对使用后剩下的1000条进行质量检验。
按合同要求,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按GB/T8946-1998抽取了15条塑料编织袋送至当地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拉伸负荷,其中5条初检,如不合格后,按标准加倍(即10条)进行复验。
4.1 初检与加倍复验的生产方风险和使用方风险分析
4.1.1设该批样品的不合格品率p=5%,不合格品数的真值=50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的要求,属于拒收批。初检的生产方风险和使用方风险分析如下:
(1)抽到1个不合格品的概率
即:生产方风险=0.2044,使用方风险 =1-0.2044=0.7956
也就是说有0.7956的可能会判该批样品合格。
(2)在初检不合格的情况下,加倍复验:
抽到1个不合格品的概率
即:生产方风险=0.3149,使用方风险 =1-0.3149=0.6851
也就是说有0.6851的可能会判该批样品合格。
4.1.2综合初检、复验,当该批样品的不合格品率p=5%(未满足合同的要求)时,使用了加倍复验方案,(10;1)抽样方案将让其混过去的概率高达0.6851,其漏判风险为:1-(1-0.2044)(1-0.3149)=0.4549
显然,加倍复验会使通过抽查产品的总体质量大大下降,产生高漏判风险,使用方风险大大提高。
4.1.3 在本案中,按照GB/T8946-1998检验拉伸负荷初检不合格后,采用标准规定的加倍抽样的方式进行复验,笔者以0.4549高概率地认为该批本属于拒收的批会被接收,使用方将蒙受使用不合格批的风险。
5 结语
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按照标准进行加倍抽样的情况还是不少的,但笔者通过数理统计分析,双倍抽样从形式上来看似乎对被监督总体更加严格了,而实际上是大大增加了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的错判风险,降低了对产品总体质量的要求,容易出现否定自己所作出判定的现象,甚至让大多数不合格产品批通过复检变成了合格产品总体。
所以,在标准起草、质量监督抽样方案制定时,不应使用双倍抽样方案。
参考文献
[1] 于振凡,楚安静,乔丹.于.抽样检验教程.中国计量出版社.
[2] 叶永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实践.中国计量出版社.
(作者单位: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