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宗 樾)由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规划。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城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对快递服务类型和快递服务设施实施分类代码管理。
此外,《办法》中还明确了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方面的内容。尤其对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前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受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不免除自身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承担的责任。快递企业也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