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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是否不用考虑公开指标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3-10-12 10:15:58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咨询,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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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近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第十四条要求“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比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时,是否就不适用于上述第十四条呢,即不用考虑公开指标问题。

总局回复: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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