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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招股书违规遭监管措施 "豪门"中信证券保荐

2020-04-13 23:20:5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昨日晚间,容百科技(688005.SH) 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发现,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两宗违规行为。

容百科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容百科技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另外,容百科技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6亿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容百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容百科技于2019年7月22日登陆上交所,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容百科技发行费用共计9689.71万元(不含税),其中支付给中信证券承销及保荐费8005.00万元。

在跟投方面,中信证券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的股票,获配数量180.00万股,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规: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 个月至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你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今后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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