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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高若阳、徐欣违规遭监管谈话 为容百科技保荐代表人

2020-04-13 22:48:22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0日公布了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上述二人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容百科技”证券代码:68800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容百科技在科创板上市时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高若阳执业机构为中信证券,执业岗位是保荐代表人,登记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登记状态为正常。2010年11月22日,高若阳在中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此后机构内变更为保荐代表人。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高若阳、徐欣此次遭监管谈话与容百科技招股书中信息披露存在问题脱不开干系。

证监会10日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容百科技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容百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容百科技官网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高科技新能源材料行业的跨国型集团公司,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9年7月22日登陆上交所科创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高若阳、徐欣: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4月28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9日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你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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