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公司>>

奋达科技董事长肖奋遭监管谈话 重大事项不报告董事会

2020-04-10 15:07:5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肖奋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002681.SZ)董事长,在知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后,未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全体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肖奋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奋达科技成立于1993年4月14日,注册资本20.33亿元,于2012年6月5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肖奋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大股东、实控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肖奋持股7.52亿股,持股比例36.51%。肖奋自2010年10月27日至今任奋达科技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11月28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肖奋: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后,未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全体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