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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收警示函 涉及三大违规问题

2019-11-26 22:05:0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2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划分不合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尤其是进行细节测试时,未充分关注并复核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作的各项执业判断的合理性与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规定。

二、其所聘请了独立第三方评估师作为事务所的专家,为公司商誉减值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并采用了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作为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未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进行复核,未判断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规定。

三、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在执行内控审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部分穿行测试底稿中未见合同审批单,无法反映对合同审批过程的测试;仅对相关业务循环的部分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控制测试描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

其所及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年报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具体如下: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秦晋臣、刘多: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划分不合理。你们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尤其是进行细节测试时,未充分关注并复核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作的各项执业判断的合理性与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规定。

二、你所聘请了独立第三方评估师作为事务所的专家,为公司商誉减值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并采用了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作为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你们未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进行复核,未判断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规定。

三、你们在执行内控审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部分穿行测试底稿中未见合同审批单,无法反映对合同审批过程的测试;仅对相关业务循环的部分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控制测试描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

你所及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年报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们:

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二是对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中资产组划分不合理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合理确定商誉减值金额。请你所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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