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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及当事人被罚

2019-02-14 09:43:20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高萍)2月13日晚间,猪年首例遭市场禁入案例出炉。澄星股份(600078)当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证监会正式向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兴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星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披违法最终遭到证监会处罚。另外,澄星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周忠明因公司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遭市场禁入十年。

回溯历史,2015年12月22日,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立案调查。2017年8月14日,澄星股份、李兴、周忠明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时隔逾一年,上述处罚正式落地。澄星股份称,2月12日,公司、李兴、周忠明、傅本度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周忠明、傅本度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澄星股份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其中,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其中,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2011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亿元。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9780万元。

在2012年,澄星股份当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亿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万元。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2012年末应付票据虚减2亿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亿元。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万元。

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李兴作为时任董事长,傅本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澄星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李兴、傅本度、周忠明、华平、夏正华为澄星股份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证监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傅本度等相关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3万元不等的罚款。

另外,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较大,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傅本度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情节严重。证监会对周忠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周忠明、傅本度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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