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越来越多,但其“三包”问题一直不太明确。3月15日,在市场监管总局举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服务活动上,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对日前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稿作了解读。王琰表示,家用电动汽车享有“三包”权益,修订稿对其“三包”责任进行补充完善,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和退换车条款。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产销量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已连续四年位居全球第一。仅2018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达到了98.6万辆和98.4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47.9%和50.8%。随着电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保有量逐年增加,家用电动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问题,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三包”问题必须尽快作出细化规定。
一直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个误解:家用电动汽车没有“三包”条款。对此,王琰指出,其实,《汽车三包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所有家用汽车产品,从管理的范畴上来讲,并不区分电动汽车或传统能源汽车。只是受规章发布时技术条件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的影响,《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将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电控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电”等部件纳入对应的换、退车条款中,这也是这次修订工作重点调整的内容。
针对家用电动汽车的重要系统总成及主要零件,这次修订对家用电动汽车的三包责任进行补充完善: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王琰说,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修订稿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上线不超过0.7%、下线不封底。考虑到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照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日期的情况,为此增加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三包期限的规定。此外,拟借鉴美国等汽车大国的做法,推动构建汽车“三包”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
王琰提醒,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此次修订的《汽车三包规定》。(光明融媒记者陈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