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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的路如何走远?

2016-03-07 16:15: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监督抽查的路如何走远?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凌凌

   笔者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岗位上已度过了15年时光,回忆起来也是蛮有意思的,关乎衣、食、住、行、用的日用消费品都抽查过,抽样的足迹遍布了深圳的大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小厂房、甚至爬上高高的油塔上监测油品质量。笔者想借此平台抒发一下自己在深圳基层执法岗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一些感悟。

   近年来,质量已逐步从一个微观的工作层面上升到高层高度关注的经济发展决策导向,从国家层面上开始提出“质量强国”的战略思考。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喊出了“质量强省”、“质量强市”、“质量强区”的口号。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一种具体的产品质量监管方式,笔者在基层从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多年,积累下来的工作感悟借征文百家争鸣之际有感而发。监督抽查30年来对提升民族的产品质量到底起到了多少作用,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我们都知道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何等复杂,要探讨如何“科学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就首先要从产品质量的问题本质上找原因,只有瞄准了方向,才能选准路径。纵观许多质量学者的论述,形成这样一个共识:质量是一种文化,质量问题的本质是社会责任、社会诚信、社会监督。质量素质的教育在现如今的中国是极其迫切的需要,国家要着力从教育入手,要培养人人自觉的法律意识,在法制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撞中找契合点,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三字经》谈论的是“人之初,性本善”。由于中国人只有对“人性善”的美好期望,而没有对“人性恶”的提防,因而使中国成为了一个“人治”的社会,这种“人治”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使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守法行为格格不入。远观德国,法律在上,凡出现产品以劣充优,以次充好的现象,企业将被立即查封,企业主和当事人将被立即法办,并永远不得再进入这一行经营。谁敢以身试法?这就是“在德国,你买不到假货的”原因;近看日本,法度甚严,若有违反,定罚它倾家荡产,真正做到奖优罚劣,以警效尤,以维护产品质量法规的权威性。两个以质量立国、强国的民族表现出来的共性,就是企业与民众在遵章守法意识上的自觉和对法律的敬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也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质量乃国脉所系!前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有一句振聋发聩的名句:我们必须为质量而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产品质量行为的主体,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责任。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上,谁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当然是企业。虽然一个质量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政府有责任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对产品质量问题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著名质量和标准化专家郎志正教授认为“质量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对企业的引导”。究其主要原因是社会风气不好,中国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目光短浅、功利心强,其次是政府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要优化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提升监管效能,就必须正面中国国情、社会现状,我国的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思想,但是缺乏与市场经济、与现代化相适应的内容,更多的是注重人际关系,我国也正面临许多发达国家曾出现过的类似问题,如商业良知、社会责任、增长质量的追问等等,我们迫切需要推动一场质量运动、质量启蒙,在质量生产中注入信仰、自律的情怀。

   我们在苦苦思考提升监管效能的时候,确实要正视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环境、人文环境、法制环境。人是一切物质的创造者,提升每一个国民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已经迫在眉睫。法律、规章、制度的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效能,作为一名执法者,总的感觉就是执法手段不够强硬、法律也显“温柔”。我们现有产商品质量监管体制的有些做法还是值得商榷的,比如监管思想的战略定位、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监管环节的流程管理、监管成效的绩效评析,都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我们应该改进平面化的监管模式,建立立体式的产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追求“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监管意境。

   回到目前的产商品监督抽查上来看,深圳虽然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实现了产商品监管的统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经常遇到的尴尬境地,仅举一例:产商品抽样环节,现在实行的是生产领域的抽样由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流通领域的抽样要么买样、要么借样。前者不讲,就买样或借样这个做法就严重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广泛性,抽样人员买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经费够不够?在同类商品中总是挑一些便宜的来买样,如高档名贵的服装在流通领域的抽样中几乎是“无人问津”的;借样时更会遭到商户的种种不情愿或干扰,执法人员就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来解释、说服商户配合抽样工作,甚至也存在个别拒抽的现象。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抽查的样品由受检人无偿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深圳试点改革,那么在监督抽查工作中改革的步子能否再大一些呢?能否通过特区立法将现存的质检、工商法规中关于监督抽查的规定整合成深圳适用版呢?深圳能够出台若干扶持、鼓励、奖励企业的政策,财政资金投入也居全国之首,那就更应该用特区立法的高压态势打击、惩治假冒伪劣的制售者,警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法律的威严要有敬畏之心,要引导、教育产品生产者牢固树立“以良心做点心,以人品做产品”的行为操守。

(稿件来源:“我们与监督抽查”征文应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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