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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2021-01-19 17:25: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督促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和目录产品销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省市场监管局梳理提炼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目录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要点及相关内容,制作了《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据了解,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获证企业自我承诺等工作,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市场主体责任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指导市场主体对照《指南》相关内容开展自查,进一步引导其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附: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项目

内容

适用对象

依据

1.总体要求

要点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企业

1.《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

相关内容

1. 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5.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6.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2.主体资格

要点

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在有效期内开展生产活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五条、第九条

相关内容

1.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 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向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4.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5.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7. 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产品质量安全

 

要点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四十条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

1.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制度管理

要点

建立并落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1.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

1.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 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

5. 制定了原材料评价规定。

5.人员管理

要点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

1. 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检验人员能够进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检验人员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检验规程,并正确作出判断。

4. 对每一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实际生产操作情况,操作工人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技术工艺文件的规定。

6. 场所

及设施设备

 

要点

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

1.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2. 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运行正常

3. 企业生产设备具有相应产品《细则》的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运行正常。

4. 企业检验设备具有相应产品《细则》的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并运行正常。

7.过程控制

要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生产、成品出厂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

1. 进货检验:采购主要原材料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应完整、规范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生产记录:应对关键工序生产过程进行如实的记录。

3. 成品出厂前按相关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应完整、规范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委托生产

要点

委托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应当审查受托方资质,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安全负责。

生产企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相关内容

1.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2.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生产产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3.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9.禁止生产的产品

要点

不得生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相关内容

1.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进货查验和禁止销售的产品

要点

查验并留存生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产品的信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销售企业

1.《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相关内容

1.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 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5.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7.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8.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9.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0.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1.配合检查

要点

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委托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质量帮扶、事故调查等工作。

 

 

 

 

生产者和

销售者

 

1.《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相关内容

1.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2.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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