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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29 09:55: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市监处[2020]254号

关于细河区于州服饰店(经营者于州)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细河区于州服饰店(经营者于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00MA10C3NGXK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甲17号阜新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三层3069号商铺

经营者:于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682198903014212

联系电话:17710033198联系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叮咛店镇西阳村(现住址)

2020年9月11日接到投诉,称位于细河区解放大街甲17号阜新万达广场一楼的“ZRYR”店铺销售侵犯其“champion”(冠军)品牌服饰的商品,要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到达当事人处,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对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予以查封,并将此情况做了汇报,经局领导同意,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商标注册证第5801739号“champion”(冠军)商标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I公司)的,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裤;短裤;T恤衫;运动式乳罩;运动式短上衣;运动衫;运动裤;乳罩;段衬裤;内衣;夹克(服装);上衣;运动制服;体育热身活动用服装;浴衣;睡衣;袖口等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04月21日至2021年04月20日。

2020年9月15日,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及HBI公司相关人员共同来到位于万达广场一层连廊的经营场所“ZRYR”店铺依法检查,该店铺经营人员王艳在场接受调查,店铺以展卖方式经营,场地中摆放11个衣架,衣架上挂着“champion”标牌的和自身印有“champion”品牌字样的各类服饰,包括卫衣、外衣、裤子、帽子等,其中卫衣(普通款卫衣81件、连帽卫衣97件)共计178件、外衣42件、裤子63件、帽子10个,现场服饰均无价签。经营人员不能当场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champion品牌服饰的进货证明。

经champion品牌厂家相关人员现场初步确认,上述服饰均为涉嫌侵犯“champion”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对此,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查封地点为万达广场库房,同时随机抽取样品送HBI公司的委托方予以鉴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期间告知书。

2020年9月17日、18日,自然人于州到我处接受询问,告知该店铺的正确名称为细河区于州服饰店,经营者为于州,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是其用该营业执照与万达广场签订租赁协议,开展经营活动。该批服饰是其从北京燕郊地区的尾货市场进货,然后在阜新当地雇人销售,王艳是其雇员。该批服饰进价一件普通卫衣70元、一件连帽卫衣80元、一件外衣90元、一条裤子50元、一个帽子20元,无进货手续,售价一件普通卫衣120元、一件连帽卫衣130元、一件外衣135元、一条裤子85元、一个帽子35元,其承认该批服饰不是正品,到查处之日共销售100件,销售金额12000元。

2020年9月25日HBI公司向我局送达鉴定证明,确认上述服饰使用的商标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但服饰并非该公司或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把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因该批服饰鉴定结果为侵权商品,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对该批服饰由查封变更为扣押,并告知当事人。

根据实际情况,于2020年10月16日我局做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该服饰已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2000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33705元,合计经营额为457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人的投诉书等材料一份,其中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和拥有合法的champ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二、投诉人提供的微信付款证明一份,以及购买商品的照片和对该商品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印有“champion”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对其鉴定为假货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商品照片、商品附带标牌照片、查封情况照片若干份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champion”品牌服饰及被查封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委托书一份、鉴定期间告知书一份,证明在查封的同时抽样鉴定并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事宜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champion”品牌的商品及经营状况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证明及收到该鉴定的时间证明一份、鉴定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是侵犯“champ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把该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八、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一份、送达告知情况微信截图四张,证明解除查封,同时变更为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把该情况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九、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微信告知该决定的截图一份,证明延长强制措施及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2020年11月30日,通过当事人微信(昵称:佛曰:静心;微信号:yznile)向其送达了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阜市监听告[2020]55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是从事相关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champion”商标是HBI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champion”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假冒“champion”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其被扣押的假冒HBI公司“champion”注册商标的服饰为侵权商品,侵权商品货值金额33705元,与已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12000元,共计45705元为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被查扣的在商品本身和标牌上印有“champion”注册商标的服饰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查扣的服饰未明码标价,但未发现当事人在未明码标价期间有销售该商品的证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查处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局自由裁量的一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给予与侵权商品经营额一倍的处罚;对其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本应处以罚款的处罚,但本案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侵权商品卫衣(普通款卫衣81件、连帽卫衣97件)共计178件、外衣42件、裤子63件、帽子10个,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计罚款4570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附件: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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