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引导重庆市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直销市场秩序,促进该市直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30日,该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直销行业合规经营指引》。
该《指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突出系统性
该《指引》围绕直销行业招募、培训、计酬、宣传、销售、售后六个环节,对该市直销行业经营活动作出全链条系统性经营指引。
2.突出针对性
该《指引》针对当前直销行业容易出问题的领域,作出了重点指引。如规定直销企业招募经销商和直销员时,不得将个别从业者的收益夸大成行业普遍现象,欺骗、误导经销商、直销员;规定直销企业、经销商和直销员销售保健食品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
3.突出实践性
该《指引》不少内容源自于日常直销监管工作实践,是对一线直销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概括、提炼和总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4.突出指导性
该《指引》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它是监管部门开展直销监管的重要参考,是对直销行业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可有效指导该市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开展合规经营管理。
该《指引》的出台,为该市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开展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该市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深化对《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有效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共同塑造直销行业良好形象。
下一步,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直销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断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进一步健全直销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附:
《直销行业合规经营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加强合规经营管理,促进我市直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市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可以使用本指引作为开展合规经营管理的指导建议。
本指引所称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包括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直销企业经销商和直销员。
本指引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是指直销企业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直销企业经销商,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与直销企业签订的经销合同,以批发或零售方式销售直销企业产品或者为直销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专卖店、加盟店、工作室等。
本指引所称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招募,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为便于表述,本指引在下文中将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统称为直销企业,将直销企业经销商统一简称为经销商。
第三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和直销员应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直销行业形象,促进直销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第四条
直销企业应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
第五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六条
直销企业招募经营者成为经销商时,有关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的项目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相关批准文件、直销企业的授权或者委托书。
第七条
直销企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成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八条
直销企业招募经销商和直销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背离产品消费导向,以经营模式或制度诱导经销商、直销员并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二)将个别从业者的收益夸大成行业普遍现象,欺骗、误导经销商、直销员;
(三)宣扬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快速致富;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直销企业与经销商、直销员订立相关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经销商、直销员的责任。
第十条
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对经销商、直销员的从业培训,提高经销商、直销员法律素养、合规经营能力和服务消费者水平。
第十一条
经销商的报酬应以其销售直销企业产品或为直销企业提供产品推广等相关服务为依据计算,而不应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
直销员的报酬应以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产品的收入为依据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和直销员不得利用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健康咨询、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任何形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获奖情况、售前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和直销员销售食品时,不得扩大或缩小产品适宜人群、产品适宜年龄段,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宣传,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所推销的食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声称或者暗示食品具有治疗作用。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和直销员销售保健食品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销售产品时,应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应如实介绍产品退换货制度,并提供发票和销售凭证。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售货凭证申请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消费者购买非直销产品,其退换货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销商、直销员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直销企业应积极主动介入,采取合法合理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经销商、直销员的管理,督促合规经营:
(一)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全程如实记载经销商、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业务往来,并运用大数据进行智能监测,对异常经营情况及时反映,迅速处理;
(二)统一设计制作产品宣传手册、海报等宣传资料,严禁各经销商、直销员私自制作违法违规的产品宣传资料;
(三)根据经销商、直销员数量建立相应比例的巡查人员,经常性、全覆盖开展巡查和暗访,及时将经销商、直销员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四)定期对经销商、直销员开展教育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合同义务、营业守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
(五)采取措施,避免经销商、直销员出现囤货的情形;
(六)对因违规直销、传销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经销商、直销员,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取消授权或委托,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经销商档案,档案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名称;
(二)住所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经销合同签订日期及有效期。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直销员档案,档案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直销员姓名、性别及联系方式;
(二)身份证号码;
(三)直销员证号码;
(四)直销区域。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直销员从事的违规直销、传销等违法行为系按照直销企业的规定或要求实施的,直销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直销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