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告知书》要求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2020-10-23 15:18: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指出,2018年以来,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要求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又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全部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实行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标准计收费用。为推进政策落实,2020年3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提醒各转供电主体及时降价,并告诫对不落实降价政策及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6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又下发《关于印发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监〔2020〕77号),对省内各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的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进一步提出要求。但截至目前,部分转供电主体仍然存在未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在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电费问题。

为确保国家政策在全省及时有效传导到位,让每一家工商业终端用户都有政策获得感,《告知书》就限时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有关事项,从6个方面进行了告知。

1.省电力公司将本通告内容传达至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物业转供电主体后,各转供电主体须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允许截留。电网企业要通过“网上国网”APP及即将推行的“转供电费码”等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收集,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国家优惠政策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将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2.转供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物业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费用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违规增加其他任何费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3.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及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确保一次性传导到位。转供电主体可向属地电网企业获取2020年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数据。

4.各转供电主体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书面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及《转供电主体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基本情况表》,填报每个终端用户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和到户电价、退费金额等基本信息。

5.依据《价格法》《电力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再次对辖区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指导、督促转供电主体限时足额向终端用户清退加价收取的电费,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前期已提醒告诫仍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不将降低电价政策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前期已开展清退工作,但仍不规范、不彻底的,将督促指导其于2020年11月20日前规范、清退到位;前期已全部清退到位的,将督促指导其做好收费公示、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

6.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针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转供电主体准确执行退费政策。对存在问题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曝光,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同时,《告知书》还提醒广大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义务、及时自查自改,避免因不合法、不合理行为造成终端用户利益受损,而自身受到查处、曝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纪祥勇)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浅论如何进一步推进“平安市场”创建 ...

  • 发挥主导实验室主体作用 提升计量比 ...

  •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下属基层局局长谈农 ...

  • 福建省龙海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开展 ...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柳孜村成立酱制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