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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严查!

2020-10-22 16:45: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商品价格低廉,大到冰箱彩电,小到柴米油盐,几乎什么都能在网上购买。然而网购便利性的背后也存在问题:货不对板!有些别有用心的商家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伎俩欺骗、误导消费者。最近,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获了一起网络销售商品欺诈案。

案情回顾: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淘宝网店购买到的商品与销售页面显示的信息不符,商家疑似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后立即对该网络销售商进行了检查,发现商家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使用的图片、标题均为一款名叫“天萃荷净软膏”的消毒卫生用品,但在经营场所及仓库并未发现上述商品,仅发现一款名称为“芙贝乐软膏”的消毒卫生用品。虽然商品图片中“天萃荷净”等文字经虚化处理,但根据图片细节及文字介绍仍能推断出所售商品为“天萃荷净软膏”,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商家却说自己只是在网页上放错了图片和文字,妄图以此蒙混过关。

为第一时间固定直接证据,执法人员逐条翻阅该商品3个销售页面300余条有文字内容的评价,发现有消费者在评价中反映商家实际发货的商品为“芙贝乐软膏”,有一位消费者还上传了收到的“芙贝乐软膏”的图片,商家面对现场第一手直接证据哑口无言,防线顿时崩溃,只能坦白其为了吸引顾客、增加销量,故意将已经停产但具有良好口碑的“天萃荷净软膏”的产品图片、文字介绍用在自己经营的“芙贝乐软膏”销售页面中。至案发,涉案商品销售金额3万余元。

接下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此案为典型,举一反三,对此类“挂羊头卖狗肉”式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厉查处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销售环境。

法条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醒: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需购买相关产品,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如发现非法营销行为,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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