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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2020-10-09 22:05: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至9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围绕维护市场秩序严格监管,围绕保护消费权益严肃执法,围绕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惩治,聚焦导向问题、“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互联网和医药医疗、房地产、投融资、旅游服务等重点民生敏感问题,积极作为,重拳出击,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成效明显。为强化以案震慑警示,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公布如下:

案件一:湖南高桥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8年开始,在其设立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高桥商城”(网址:http://www.gqmarket.com/)发布含有现任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2020年6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二:湖南省花开麦尚食品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含有“这一次,19个国家进口的顶级原料,龙眼蜂蜜/台湾、提子干/智利、红加仑/法国、芒果/泰国”等内容的广告,将“台湾”列为“国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2020年5月8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三:岳阳市网网有鱼生态美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阳花都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客源,提升餐馆档次,扩大利润,将含有“岳阳代表 洞庭野鱼 虾鲜当道”“源于湖湘 取材洞庭”“产地 洞庭湖 河鲜来自洞庭湖,营养健康,每日采购,限量供应,新鲜原生态”等内容的宣传广告贴于店内墙上对外发布,并在鳊鱼菜名上添加“长江”等字样,以“长江、洞庭湖野生鱼”为噱头,宣传店内销售的鱼类菜品为长江、洞庭湖野生鱼。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9月,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四:邵阳绥宁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绥宁大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搭建浮桥、修建音乐喷泉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内容,并发布包含有投资回报预期但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8月26日,邵阳市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并责令在相应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消除影响。

案件五:张家界石占彪提供、利用非法插播设备切入有线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提供、利用非法插播设备切入湖南有线的湖南导视、湖南电视剧、湖南娱乐、湖南教育等4个频道发布心脑双宝、九九平糖方、“九千堂”灵芝胶囊等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5日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六:湖南晟冉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商品房项目,通过沙盘模型形式对晟冉景苑推广名为“钱隆国际”的4、5、6栋公寓进行的宣传展示,与楼盘销售时沙盘展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2020年7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

案件七:郴州舜溪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临武滴水源景区“天空之镜”景点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实景不相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旅游服务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8月7日,郴州市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案件八:常德市安乡县文艺北路九芝堂药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达到促销目的,自制宣传展板对其经营的药品“新汇”猴头健胃灵胶囊(国药准字Z43020067)进行虚假功能主治宣传,其广告宣传用语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6月16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案件九: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委托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召开项目说明会,虚构并宣传该项目构架,签订商铺认购协议,收取意向金,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2020年1月13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十:株洲市同创合巨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株洲市渌口区发布都会中心“买铺送公寓(首付),火爆发售”等虚假违法房地产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7月29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3000元。

(供稿: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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