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消费者毛女士在浙江省天台县某酒店入住,由于夜间灯光较暗,毛女士不慎将脸部撞在酒店的玻璃上,半边脸出现淤青,经医生诊断为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与额凸位置欠佳。毛女士认为,酒店门口玻璃门半开但未放置警示牌导致自己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酒店赔偿所有医药费以及相关损失费。酒店方认为自身确实存在过错,但是毛女士也有责任,不应该由酒店方来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无果,毛女士随即向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该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工作人员积极引导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酒店退还消费者住宿费164元,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人身损害损失费1653元,合计1817元。(鲁利军 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管局 陈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