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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工程”启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四项措施落实

2020-08-11 10:1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早餐工程建设的意见》(沪委办〔2020〕36号),减轻疫情对上海市食品经营企业的影响,促进新生代互联网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就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早餐工程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印发了《关于落实本市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市监食经〔2020〕35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内容。

第一,规范许可行为,持续优化上海市营商环境。

一是落实审改要求,精简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双减半”、“两个免于提交”等工作要求提交材料。

明确在许可受理阶段,申请人仅需提交申请书、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等关键材料。对于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或者数据核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和签订收运合同”等材料,允许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许可证件领取时或在约定期限内提交。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厘清部门职责,严格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完善服务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公开许可受理依据,细化审批服务标准,为申请人办理许可提供清晰指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无差别办理。

第二,支持企业创新,助推在线新经济的发展。

一是提升服务理念,优化许可审查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统一的许可审查标准。

对小型饭店、饮品店(不含食品现制现售)等业态的经营场所面积、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面积不再设置最低要求,对各类饭店、饮品店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设上限。审核时允许将取餐等候区、自助取餐柜等面积计入就餐场所面积。

二是坚持安全底线,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允许符合要求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兼营餐饮服务,将食品加工经营设施设备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予以调整,助力经营者开展多样化经营。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兼营餐饮服务的,在符合食品制售许可标准后,可以核发相应经营项目。

允许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制现售)的经营者申请现制现售类生食类(非即食)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将食品加工经营设施设备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予以调整,对符合糕点类食品制售(蒸煮类糕点)经营项目审查条件的申请人统一核发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三是优化准入条件,支持食品经营新业态发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相关审查标准,由原按主体业态二级目录进行许可审查调整为以经营项目为主、兼顾主体业态审查,积极破解新兴业态经营者的准入困境。

对各类饭店、食堂(不含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业态的审查按新推荐标准实施,对申请“含网络”经营项目的申请人,不再审核单位时间外送量。

第三,依托“一网通办”,促进线上线下深度整合。

一是倡导网上办理,推进无纸化不见面审批,减少跑动次数,通过网上办理许可事项的,实际办结时限比承诺办结时限平均减少一半,年内基本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进一步拓宽电子许可证的应用场景。

二是利用信息技术,打造统一高效许可系统,逐步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同步受理、同步发证,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明确散装酒等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条件,提升经营者管理水平。

三是推广试点经验,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范围,在2019年部分区试点“开饭店”等5个食品经营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基础上,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事规程,继续扩大实施区域覆盖面,简化网上办理手续和流程,方便申请人一次办理开办所需要的许可审批手续。

第四,坚持问题导向,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破解监管难题,有效释放政策空间。继续落实“证照分离”、“先照后证”等改革要求,放宽食品经营许可对场所的限制,解决“前证不销、后证难办”等经营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理顺退出机制。在放宽食品经营相关许可条件限制的基础上,对确实已停业、搬迁,不再具备经营条件但未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进一步理顺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在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批等环节对申请人加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店招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告知申请人遵守国家以及上海市相关部门要求,引导其依法合规从事经营,并进一步夯实部门协同机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推送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也将继续做好对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工作,共同推进早餐工程食品安全的建设,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市民对早餐工程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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