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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增至30家

2020-07-24 10:35: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于2017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发挥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在调整原有成员单位基础上又新增6个部门和单位,目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已增至30个。涵盖了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等各个与消费维权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推动开展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黑龙江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联席会议要求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完善,必将推动全省各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思敏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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