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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是否需要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总局权威回复

2020-05-18 15:42: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不少网民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是否需要办生产许可证”“家用清洁剂生产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何向业主方解释取消生产许可证”等多个问题。对此,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均一一给予答复。

有网民咨询,公司属于生产卫生用品行业,营业执照新增了日常防护口罩(非医用),现在也开始生产口罩,符合标准:GB/T 32610-2016,现在想要出口此一次性日常防护口罩(非医用)到国外,因为4月1日商务部出台新政策,防疫类产品出口都严格了,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出口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或者向哪些部门报备?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日常防护口罩(非医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关于出口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

有人问道,公司是生产风机、风阀的厂家,关于取消19类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文件中就有制冷设备这项。现在有项目甲方业主单位还在要生产许可证的事情。对此如何解释?关于风阀这种通风管道配件,公司有3C强制认证和营业执照许可。如何跟业主方解释这种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对此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风机、风阀产品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

还有网民询问,公司是生产家用清洁剂想要办理生产许可证,请问需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吗?如果不是应该找谁办理?办理的证的名称叫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家用清洁剂产品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

一网民留言提问,生产UVC杀菌灯需要什么样的生产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UVC杀菌灯产品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

针对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是否已暂停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则回复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的规定,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也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该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还有人留言咨询建厂生产涂料、腻子粉、乳胶漆、真石漆这一类的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的规定,涂料、腻子粉、乳胶漆、真石漆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某公司询问,其原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中“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产品单元的产品品种及规格为“电压≤3kV,截面积≤1000mm2,铜、铝导体,交联,阻燃,无卤低烟”。公司欲在证书中扩增“铝合金导体”参数,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产品单元的产品品种及规格变更为“电压≤3kV,截面积≤1000mm2,铜、铝、铝合金导体,交联,阻燃,无卤低烟”,使用近期取得的额定电压0.6/1kV铝合金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阻燃C类电力电缆(ZC-YJLHV—0.6/1kV 4×150+1×70)型式试验报告。这样是否符合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称,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规定,企业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参数的,在最大电压、最大截面不变的条件下,申请办理许可范围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交所增参数的产品检验报告。依据留言中所述,企业许可范围变更只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导体类型,因此,若企业近期取得的“额定电压0.6/1kV铝合金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阻燃C类电力电缆(ZC-YJLHV—0.6/1kV 4×150+1×70)型式试验报告”结论为合格,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还有网民提问,国家严控新增产能钢铁项目。不含炼铁炼钢,仅轧钢(热轧钢筋)生产线新建申请生产许可证算不算新增产能?是否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的规定,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并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增钢铁生产项目,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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