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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一医疗器械处罚行政诉讼案获终审胜诉

2020-05-14 20:48: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台露米娜眼镜店不服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台露米娜眼镜店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至此,该局持续一年多的行政处罚争议告一段落。

2017年10月13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天台露米娜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三类医疗器械),现场货架上发现“eyeyoung”隐形眼镜724盒、售货单17张。经立案调查后,该局作出天市监东处字【2019】2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扣押隐形眼镜,并处32.58万元的罚款。

对此,天台露米娜眼镜店认为该行政处罚执法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罚款金额不适当,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11日,天台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天台露米娜眼镜店再次不服,先后向天台县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天台县政府、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对天台露米娜眼镜店的诉求,分别从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及处罚裁量等予以强有力辩驳。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天台露米娜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三类医疗器械)有现场笔录、售货单、商铺租赁合同及询问笔录等证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量罚得当。为此,两级法院均驳回天台露米娜眼镜店的诉讼请求。(鲁利军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管局 庞美文)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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