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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事故车主收取“救援费” 浙江龙港一停车场被责令退款25万

2020-04-30 22:47: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遭遇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已经够让车主烦心了,却不想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拿着交警部门的放车单,居然还要向停车场缴纳一笔所谓的救援费?近日,浙江省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就查获了这么一起案件。

当事人苍南某公司于2019年7月份,在龙港建立事故停车场专门接受交警部门委托,专营从事保管事故扣留车辆。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按照车辆类型,擅自向车主收取50至300元不等的救援费。经执法人员调取收费账册查明,截至查处当天,该公司龙港事故停车场共计已收取事故车主25万余元的“救援”费用。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规定,扣留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交警部门支付。该公司在已收取交警部门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仍向车主收取救援费,属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费用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

4月29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向事故车主退还多收取的费用。下一步,将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向车主退还费用,逾期未退还的将依法予以没收。  (余作溜 薛秀华 鲁利军)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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