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0号
一、当事人情况
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168号1号楼。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99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卢国华。经营范围:销售: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冷藏冷冻药品除外)(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7797429473。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5月23日对当事人涉嫌实施原料药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5月23日上午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通知书》,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强硬拒绝提供采购、销售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拒绝在《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多次表示“不同意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不同意提取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业务部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相关人员拔除U盘并隐匿。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将打印出的记录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众撕毁,执法人员警告其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然继续销毁证据材料。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谎称公司2017年底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均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后经核实,上述资料被转移而未丢失。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原料药经销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蔑视国家法律权威,暴力抗拒执法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