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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台州市电子商务领域民用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发布

2020-04-15 01:2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3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0年台州市电子商务领域民用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方案》全文: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台州市内生产者生产以及台州市内注册的电子商务销售者销售的民用口罩(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不适用于医用、儿童及其它特殊用途的呼吸防护用品。

二、产品的执行标准要求: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一)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吸气阻力

GB/T 32610-2016 5.3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二(九)

备样

/

2

呼气阻力

GB/T 32610-2016 5.3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二(九)

备样

/

3

盐性介质过滤效率

GB/T 32610-2016 5.4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二(十)

备样

/

4

油性介质防护效果

GB/T 32610-2016 5.5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二(十一)

备样

/

5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GB/T 32610-2016 5.3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二(八)

备样

/

(二)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依据《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组织生产的产品,按《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按GB/T 32610-2016标准生产的,不仅仅作为紧急防护的产品,按执行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注意事项

(一)抽样方法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规定,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订单信息确认,视频记录买样全过程,同一产品购买过程的视频应当连续记录,不得中断。

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视频录像方式全程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二)抽样数量

抽取同批次、同防护等级、同色别、同规格(型号)的产品60只,其中检样为30只,备样为30只。

(三)注意事项

1.仅抽查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不应抽查易混淆的产品:标称为医用的口罩,产品标准为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GB 19083-2009《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械注准***********及企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涉及医用口罩的相关标准和FZ/T73049-2014《针织口罩》等。

2.产品明示的防护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GB/T 32610-2016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判定。

四、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由抽样机构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用样品统一由抽样机构保存。

五、检验结果通知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异议处理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抽样及检验机构

本次抽查任务由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工作,由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产品的检验工作。

八、抽检批次

共20批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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