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青岛市食品加工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青岛市食品加工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依据 |
1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 4706.1-2005 GB 4706.30-2008 | GB 4706.1-2005 GB 4706.30-2008 |
2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3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
4 |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 | ||
5 |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6 | 机械强度 | ||
7 | 内部布线 | ||
8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
9 |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 ||
10 | 接地措施 | ||
11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检验方法依据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判定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3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