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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2020-03-12 15:55: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调解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范围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不合理收费、汽车销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消费领域和范畴,现对部分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广西南宁房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2019年7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广西南宁房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从上门兜售的卖家处购买了多个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信息包括业主姓名、地址、房型、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内容,由业务员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租房或卖房,推销居间业务,从而达到收集寻找目标客户,增加公司业务扩展的目的。当事人此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处罚。

案例点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智能手机越来越普及,公民日常的经济活动容易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广大消费者平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在街上扫二维码,不随意丢弃印有自己个人信息的快递件,遇到商家索要个人信息要小心谨慎。

案例二:罗伟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罗伟假冒“中国联通”的名义,在其位于朝阳路的一家数码产品店店铺门头显著位置,采用“中国联联通▪4G▪宽带▪智能生活服务点”字样和标注“中国联通”图形标识,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平板电脑、移动电源、儿童电话手表等,上述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把当事人的推销活动与中国联通公司的相关业务联系起来,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处以没收侵权产品,同时罚款人民币226460元的处罚。

案例点评: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等的劣势,将自己的营销行为包装成公益型国有企业主导的活动,利用公益性国有企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为其背书,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中牟取利益。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三:南宁脑博仕中西医结合医院涉嫌不合理收费案

2019年5月13日,消费者覃某某到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因其儿子在学校出现社交恐惧障碍,消费者通过网络与南宁脑博仕中西医结合医院网络医生联系得知,该院医疗水平先进且收费便宜后,其儿子于2019年1月30日入院治疗,治疗了23天,费用6万3千多元,但治疗效果不佳,而且该院的治疗方案、收费情况事先均未告知家属,治疗过程中,家属也不能进入治疗室陪同,消费者认为该院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了消费纠纷双方调解,院方全额退还给投诉人63344.86元,并对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

案例点评:部分民营医院作为营利性机构,利用消费者对治疗的迫切和对价格法规政策理解粗浅,违反《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增加不合理的收费,导致引发消费纠纷,以致违法行为发生。

案例四:广西美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广西美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昌分公司由于自身经营原因,于2019年2月21日突然关闭不营业,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消息、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为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免除自身责任,当事人制定并用于与消费者签订的《入会协议》《私人教练课程协议》,其中包含了四个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案例点评:预付卡属于先付款后消费,这种方式存在较大风险,商家没有兑现承诺,商家“跑路”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凭借发票(或收款收据)、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案例五:广西小兔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退共享汽车押金群体消费侵权案

2018年10月开始,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一百多名消费者投诉,使用广西小兔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兔出行”)共享汽车app支付押金并租车使用,申请退押金后未按承诺时限退还。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启动群体性消费投诉应急预案,对投诉的消费者逐一登记,并启动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在西乡塘区法院全程参与和审查下,进行调解,于2019年4月18日、5月10日,共为46名消费者退款122455元。

案例点评:共享汽车、自行车押金不退问题是近年来的投诉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案例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问题复杂,如不及时解决极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启动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六:广西南宁康鑫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误导消费案例

消费者陈先生于2019年10月2日到广西南宁康鑫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康鑫·邕江公馆接待中心买房,售房人员介绍该楼盘房子为正规安置房,在交房三年后交土地出让金,五年左右就可以办理个人产权证。陈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十万元定金,实交99000元的定金的协议书,事后了解到该楼盘无法办理个人产权证,是三产房。经江南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该楼盘售房人员确实有误导行为,经调解,该公司退款99000元给消费者。

案例点评:消费者在购房的时,因交付的定金数额巨大,听取售房人员的推荐后,应咨询相关房管部门进行了解楼盘的相关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否则容易对自身造成巨大损失。

案例七:广西晟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售车纠纷案

施女士于2019年7月在广西晟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辆汽车,缴纳10000元定金。双方约定施女士采取向建设银行办理购车贷款的方式购车,贷款金额100000元,由商家代办贷款手续。商家承诺若贷款申请未通过审核,商家可退还购车定金。随后,商家在未告知施女士并取得施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代其办理了建设银行信用卡(额度70000元),与双方约定的贷款形式及金额不符,因此产生纠纷,经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市场分局调解,商家退回定金10000元。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经营者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在汽车贷款服务情况发生变化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亦没有经过消费者认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择权。

案例八:宾阳县黎塘阳光菲特健身俱乐部集体投诉案

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韦女士等8人投诉宾阳县黎塘阳光菲特健身俱乐部存在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承诺)的侵权行为。2018年1月起,该俱乐部开展“888元健身挑战活动”,消费者与该健身房签订协议里面明确规定8个月内,消费者每天至少到达健身房锻炼1小时,一天只能累计一次,总共达到128个小时,即128次,则挑战完成,健身房全额退还888元定金。韦女士等8名消费者按照约定完成挑战后,商家不按协议内容返还健身保证金。经宾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退款,共退回韦女士等8人7104元。

案例点评:近年来,健身行业消费纠纷问题频发,消费者在购买服务后,经常遇到经营者不履行约定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介入,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供稿: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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