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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哄抬价格等典型案例

2020-02-14 20:23: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商超、药店等经营场所张贴《关于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各师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保价格、保供应、保质量”行动,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2020年2月1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奎屯民康药品超市伊犁路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从石河子洹虹药业有限公司以18元/个的价格购进一批KN95口罩,以25元/个价格进行销售,所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0年2月1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七七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5日起以8元/个的价格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其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0年2月2日,第六师市场监管局对五家渠博峰路豫新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第六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0年2月5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检查乌鲁木齐市康达医药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从2月起以8元/个的价格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其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20年2月6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对七十二团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接收的捐赠物资检查时,发现由七十二团何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无偿捐赠的5000只飘安口罩涉嫌为假冒产品,遂依法予以扣押。经调查,该批口罩是捐赠人从阿里巴巴互联网平台—沛县刘之畅日用品经营部进行购买,该商家经营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已将违法线索移交江苏省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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