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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哄抬价格等典型案例

2020-02-14 20:1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及时印发《关于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各师市场监管局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违法销售防疫用品和过期食品的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2020年1月26日,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昆玉市昆泉镇文采文体百货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康健牌84消毒液,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店内销售的两箱过期康健牌84消毒液,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2:2020年1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尔市领新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将2019年6月购进的进价为2.5元/包、2元/包的口罩(原卖价为5.5元/包、5/包),从2020年1月23日起以每包15元、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涉嫌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77.5元、罚款违法所得5倍罚款5887.5元,共计70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0年1月27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对新疆神木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一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向群众销售联友9001口罩,售价为40元/包,进货单据显示该口罩进货价格为17元/包,经核算该口罩溢价率为235%,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520元,合计73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0年1月30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新疆春宏济生医药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二分店对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KN95口罩、利巴韦林喷雾剂、酒精消毒棉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5:2020年1月30日,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根据师市网信办舆情线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新疆健心源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分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6:2020年2月4日,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发现昆玉市二二四团大漠田园日用百货(第二加盟店)销售的鸡蛋价格25元/盘高于市场平均售价37.5%,且未明码标价;店内有在售的其他21种价值907元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近期将从重做出行政处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立即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供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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