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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召开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0-01-29 00:30: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受疫情影响,宜春市粮油、蔬菜、肉禽蛋等相关商品价格出现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8日上午召集市中心城区9家大型超市的代表召开了价格提醒告诫会。

告诫会上,宜春市市监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和宣传,发放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对各超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提醒告诫。要求各有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做好经营商品的明码标价工作,严禁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制交易等行为。

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欢迎社会各界对价格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或12315、12358热线进行投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我们在此呼吁,由于正处春节期间,受人工、物流、市场供应等影响,加上疫情防控影响,部分商品价格出现一定程度上涨,如在合理范围内,请市民充分理解,宜春市市场监管人将努力工作,全力履行好市场监管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有序,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供稿: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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