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变职能和优化服务
在“减”和“简”上下功夫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4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取消47项证明事项,包括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6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31项。前期,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取消证明事项21项。此次公布取消47项证明事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减证便民”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
一、取消证明事项的范围
此次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此外还包括技术规范、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证明事项清理的原则及主要考虑
前期,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一是严格依法开展。取消了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证明事项。二是着力精简重复证明。取消了相对人在办事过程中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或者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三是着力精简涉及民生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证明事项,切实降低费用负担,缩短办事时间。四是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和转变监管方式,推动部门间和部门内部信息互联互通,不断增强治理能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三、取消证明事项的具体情况
此次公布取消的47项证明事项,从证明用途所涉领域来看,涉及企业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20项,涉及行政检查4项,涉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等技术性服务事项10项,涉及人员资格和其他备案、登记事项13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市场监管业务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11项(检验报告、鉴定证明、专业培训经历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36项(场所使用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各类许可证件等);从证明性质看,涉及检验检测鉴定等证明的4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明的8项,涉及权属证明的1项,涉及其他事实证明的34项。
四、证明事项取消后相关事项的办理方式
《公告》一经公布,有关证明事项应立即停止实施。取消的证明事项中,一部分直接取消,另一部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将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涉及事项的办理条件或要求并不改变。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制定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