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许可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材料要求
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典型检测报告。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固定场所文件。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固定场所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有关固定场所文件。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程序环节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