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和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正式上线!
我们来看看,《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江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怎么做?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新变化: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也相应退出了历史舞台。与原“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变化是:
01、再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统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
新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的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按照企业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并标注“外商投资”或者“港澳台投资”。
02、中国境内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新法明确允许中国自然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打破了近四十年里“外资三法”排除中国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
另外,港澳台投资在性质上虽不属于外国投资者,但与内资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仍然继续参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03、外商投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公司章程应按《公司法》进行规范。
新法的实施,对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和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变化最大,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与《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事会变为股东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董事会移交股东会,并且应经至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任期从每届任期四年变更为不超过三年;股东会表决和股东利润分配,可以由股东之间或章程自主约定;股权对外转让,由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改为过半数同意。
一图看懂《公司法》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比较。
04、逐案审批(备案)制改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从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等登记,无需再向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原来依照“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
登记机关是指已被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江苏省、市、县(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名单已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布。
05、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如何保障现有外商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为保障外商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新法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具体是: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那么,在江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怎么办?
如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舰店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的“网上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企业申请人在登记环节需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求,在网上登记系统填报行业门类和代码后,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负面清单情况。
申请人完成设立登记信息填写后,系统会跳出提示,告知应继续填报外商投资信息。
下一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继续完善系统功能,完成外商投资各类企业、各项业务的网上投资信息报告通道。
如何在网上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01、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背景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02、投资信息谁来填报?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具体报告对象为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执行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03、需要填报哪些投资信息?
● 初始报告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后,将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变更报告 ●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注销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年度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应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04、不按时填报投资信息会被处罚吗?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商务主管部门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