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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第四季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19-12-03 15:05: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2019年第四季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1. 濮阳市某安堂保健品店宣传彩页和门头牌匾上宣称:“颈肩腰腿痛,老胃病……药效好,三天无效,退款退货”,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

2. 范县新区某医堂美容院发布“国内唯一不针清祛痘——中医排毒疗法”“7——15天彻底平复顽固痘”使用绝对化用语,含有安全性治愈断言,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濮阳市某能教育培训学校发布广告称:“爱学习双师课堂”“让咱们的孩子高考450分以上”等用语误导消费者,对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性的承诺,违反了《广告法》二十四条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罚款10.16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4. 濮阳市某国际学校在宣传页上宣称:“把最好的教育资源,最好的教学模式贡献给千万孩子,……是孩子成人成才的最佳选择……保证80%的孩子考上重点高中,保证70%的孩子考上重点大学”,该行为违法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执法人员对其做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5. 南乐县某口腔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户外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6. 濮阳县解放路某门诊部发布广告称:“三至五次根治,十年复发免费”宣称治愈率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以2500元罚款。

7. 清丰县高堡乡任某增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处以3003元罚款。

8. 濮阳市某之娃保健堂宣传的商品“欧仙妮”穿山龙调理套没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相应生产批号,却宣称:“对类风湿病人的免疫系统得到良好的改善”,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处以9000元行政处罚。

9. 台前县某美游泳健身俱乐部发布广告宣称:“只需支付99元即可办理共享年卡一张”,该广告内容隐瞒了使用条件,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濮阳市某缘大药房销售维生素C时宣称:“增加抵抗力,预防感冒”,该行为违法了《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健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 某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了更好宣传其销售的膏药产品,在其网站宣传“李某某,女,65岁……聂某某,男,38岁……”等康复案例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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