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全国“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20大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查办的佛山市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和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入选。
广东省佛山市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5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佛山市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非法收集楼盘业主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为推广业务、获得交易机会,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收集楼盘业主个人信息499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广东省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7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拨打电话来招揽客户。经查,当事人为了开展房产经纪业务,通过在网络上收集、老客户介绍、附近住户登记等方式收集住户姓名、房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共计418条,并在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推介房产经纪服务。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个人信息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侵犯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三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二)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三)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在50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接到骚扰电话可录音后投诉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各企业商户,不要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因为一旦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除了面临罚款以外,还将依法受到严惩。同时,市场君提醒市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丢失,一旦泄露、丢失,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挽回损失。
如果市民接到“骚扰电话”,可以打开手机录音功能,记录机主和骚扰者的通话内容,保留好通话记录,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