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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新三板企业股东变更的有关问题

2019-09-06 16:18: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9月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新三板企业股东变更的有关问题,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2015年我曾经通过券商购买了一家新三板企业(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业把我列为股东,工商公示。2016年-2017年我通过股转系统在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上将股票陆续卖光。但是迄今为止,该企业一直未更新股东名单,我的名字还在公示里面,我想问一下,目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无相关要求企业如实公布股东名单并更新。该企业的这一行为已经影响了我的日常,麻烦了。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注:信用监督管理司,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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