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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培训类广告监管(下)

2019-08-23 14:10:12 中国市场监管报

违法教育培训类广告的发现途径

从近年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查处情况看,教育培训广告主要通过户外场所、住宅电梯间、印刷品、互联网发布、推送,因为这些媒介与需要接受教育培训的群体更接近,也更方便学生(学员)及其家长获取广告信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媒介发布的相对少一些。广告发布时间段为新学期开学前为多,尤以每年7月至8月新学年开始前为甚。开学期间常有人在学校周边派发印刷品广告,公务员考试等专业资格考试考场周边也常有人发放印刷品广告,以招徕可能的教育培训服务接受者。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途径发现违法教育培训类广告。

1.广告监测。这是市场监管机关的主动广告监管行为,是实现广告监管主动性、预见性、及时性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广告资料的采集汇总、违法线索的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固定、监测结果的交办处理等。《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此要求开展了广告监测活动,通过广告监测发现、查处违法广告。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已经实现有效广告监测,对于户外场所广告、印刷品广告等采用技术手段实施有效广告监测较为困难,还必须依靠人工收集方式采集广告信息。因此,对于教育培训类广告的监管,必须依靠基层市场监管所的力量,注意收集这方面的广告监测资料,尤其要注意各个学校周边发放的印刷品广告。

2.举报投诉。这是发现违法广告的重要途径,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告监测力量总是有限的,面对“天量”的广告,永远做不到对每条广告进行监测,而互联网广告的定向精准投放技术,其“千人千面”的特点,使得再尖端的技术也难以将广告一一监测搜索到位,也就使得举报投诉成为发现违法互联网广告的重要途径,甚至可能是唯一途径。因此,《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教育培训类广告的发布发送,往往具有明显的时间、空间特性,更容易为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教师所发现,如能有效发动这部分人群,就能成为一只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3.备案抽查。《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抽查”制度的规定,对备案的教育培训广告实施抽查,从中发现违法线索,予以组织查处。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仅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却没有规定不履行备案手续的法律责任,故自该法实施以来,就鲜有审批机关从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中发现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事例。

4.信访转办。现实中还存在来信来访、通过电子信箱等渠道反映违法广告线索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在相关执法、司法等公务中发现违法线索转交查处的情况。

5.媒体舆情。新闻媒体、互联网舆情常有一些涉及教育培训类广告的报道、情况反映,市场监管机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快处置。

注意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教育培训类广告的监管执法中还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1.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的区分。《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并列规定,可知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就是并列的两种招生宣传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受广告监管职责限制,有权监管的仅是招生广告,对招生简章无权管辖。对于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一时难以确认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认定。一般而言,招生简章相比招生广告更为具体、专业,通常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二是办学性质,注明民办,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三是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四是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五是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职高、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六是学习时限;七是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八是招生人数;九是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十是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

2.招聘信息与招生广告的区分。许多社会培训广告,会将招生广告与招聘信息中介结合在一起发布,一旦遇到违法信息,应当注意区分招聘信息与招生广告,分别予以处理,对招聘信息中介违法行为应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同理,对于推销教育器材、网上课程与招生广告相结合的,也应当区分情况、属性予以处理。

3.电话推销教育培训服务的管辖。由于广告属于公开的信息发布,违法广告的查处具有相对的便利性,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许多含有违法情形的营销推广活动开始转入更为隐蔽的电话推销模式。一般来说,电话推销属于广义的广告范畴,但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商业广告范畴。电话推销为直接人际交流对话活动,事关《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时才能由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电话骚扰问题应当由电信管理部门依据电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置或者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理,涉及消费投诉问题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解决。

4.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发布广告的管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只是相应教育培训活动的推广营销预备行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发布广告,实质上已经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5.教育培训类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区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是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是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是造成人身伤残的;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教育培训类虚假广告时,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谢旭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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