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政务问答>>

监管问答:缺失资料的电梯使用单位变更

2019-05-22 09:32: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5月16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缺失资料的电梯使用单位变更问题,5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今有使用单位变更事宜向您反映。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政府网上《行政审批流程》的规定和要求,如若办理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则必须提供“原厂设备合格证”与“初次监督检验报告”,否则网上无法办理。

但是该电梯已使用十几年,现我物业单位刚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我单位已尽最大努力与有关单位,如原使用单位、制造厂家、市档案馆、特检院等多方联系,都无法获得所需资料。致使使用单位变更及办理使用登记证一个多月都无法完成,此情况该怎么解决,望回复。

答:《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3.8.3的要求,只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一鸣)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