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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9-04-30 15:10: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中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执法证”)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的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制定市场监管执法证样式和编码规则,并负责本级市场监管执法证的核准、制作、发放和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管执法证的核准、制作、发放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市场监管执法证的管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实施市场监管执法证管理工作。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号、有效期限、执法证信息查询二维码,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背面印制市场监督管理徽章图案、“全国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制”字样。

市场监管执法证专用皮夹为黑色竖式皮夹,外部正面镂刻市场监督管理徽章图案、“全国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MR”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市场监督管理徽章、“市场监督管理”字样,下端放置市场监管执法证。

第七条 申领市场监管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单位正式编制;

(二)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编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补充题库内容。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市场监管执法证,由其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市场监管执法证。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仅限持证人本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作废,并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损坏或者所载信息发生变更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和程序换发新证。换发新证的,持证人应当重新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扣其市场监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将市场监管执法证转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暂扣的情形。

证件暂扣期间一般为30日。对暂扣证件的人员,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证件暂扣期间,有关人员不得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暂扣期满后,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

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暂扣情况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其市场监管执法证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四)其他需要收回、注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 持证人因轮岗等原因暂不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市场监管执法证收回保管;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重新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证件发还。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市场监管执法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5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2号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法证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众多、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鉴此,加强市场监管执法证件管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统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总体目标,并对坚持“凡进必考”、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有必要统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出台后,市场监管总局开始着手《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对原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执法证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分别征求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总局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共收到2个国家局、23个总局司局、3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30个地方,共58份反馈意见,在对收集到的意见逐条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2日至14日,总局赴辽宁省开展调研,当面听取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研究论证争议焦点问题。4月24日至25日,总局在北京召开立法座谈会,组织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和执法条线的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讨,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着眼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管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证件申领、证件使用、证件管理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执法证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制定市场监管执法证样式和编码规则,并负责本级市场监管执法证的核准、制作、发放和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管执法证的核准、制作、发放和管理;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市场监管执法证的管理。

二是细化了执法证的申领条件。考虑到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的现状,《管理办法》在坚持对申领人员严格要求的同时,避免出现与行政执法无关且在实践中难以考核的申领条件。目前,《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具有所在单位正式编制;二是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是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是明确了证件申领、补发、换发等程序。《管理办法》对执法证申领程序以及执法证遗失、灭失、损坏、所载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下证件的补发、换发等程序予以明确,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是规范了执法证的使用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执法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市场监管执法证。同时明确,市场监管执法证仅限持证人本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五是完善了执法证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同时规定,在相应情形下,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收回、注销市场监管执法证等管理措施。此外,考虑到干部轮岗等实际情况,为降低行政成本,《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因轮岗等原因暂不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市场监管执法证收回保管;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重新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证件发还。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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