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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终止调查决定书

2018-10-12 16:46:38 市场监管总局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7月28日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了整改承诺,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恢复调查情形,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于2018年8月10日对本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现予公告。

2018年9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垄断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内工商竞争案字〔2018〕第 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3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负责人:张春林

注册号:91150102626405018N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人民币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个人实物黄金买卖和个人记帐式黄金买卖业务;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企业年金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信用证服务,贷款承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实物白银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3月18日),保管箱,理财产品销售,托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2015年10月份,本局接到当事人在办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中涉嫌存在垄断行为的投诉举报,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本局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2013年11月7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当事人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家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嫌具有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的分支机构在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时,要求贷款农牧户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发放贷款,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要求贷款农牧户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才予以发放贷款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涉嫌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并且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全区农行视频会议要求下属支行停止办理农牧户贷款代理保险业务,采取退还保费、建立农牧户阳光办贷卡制度等措施积极进行了整改,并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涉嫌垄断行为产生的后果,希望本局中止调查。201712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报送中止反垄断调查申请的报告》(农银内发〔2017〕196号)。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产生的后果而采取的整改措施做了进一步核实。为防止今后出现此类问题,当事人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二级分行是否落实了2016年10月10日全区农行规范农牧户贷款视频会议要求,是否仍然存在违法办理农牧户贷款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对违反要求的严肃处理。该项整改措施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研究引入保险机制的新做法。对今后发放的农牧户贷款,一律不得强制农牧户办理人身保险。同时,积极与相关保险公司联合研发既能缓释信贷风险,又能让农牧户乐于接受的保险品种。该项整改措施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加强普法学习。在普法工作中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作为重点,将印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专刊,要求二级分行组织两法的学习活动,并进行总结验收。该项整改措施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制度清理。对于当事人现行所有制度进行梳理,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人格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角度,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废止,并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该项整改措施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当事人表示,保证按期完成前述整改承诺,依法全面规范农牧户贷款业务,今后发放农牧户贷款时,一律不得强制农牧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合法守规经营

本局认为,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比较深刻,其承诺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本案中止调查。

2018年5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农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履行反垄断调查整改承诺情况的报告》(农银内发201878号)。2018年5月14日至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以及委托相关盟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检查,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如下:

     一、按时完成专项检查。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户贷款业务代理保险专项检查的通知》(农银内办发[2018]88号),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2016年10月10日后发放的农户贷款进行检查。1月23日至2月15日,由经营行自查;2月16日至2月28日,由二级分行进行抽查,共检查三农金融分部管辖的盟市分行12家、县域支行87家,检查“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下农户贷款28.52万笔,涉及金额129.16亿元。经检查,未发现2016年10月10日后发放的“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农户贷款中有代理销售保险行为。

    二、新险种研发正积极推进。目前,当事人已就研发新险种事宜与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对接,并形成保险产品初步设计方案,准备报送其总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待新保险产品研发成功后,我行将及时向贵局报送。同时,无论是否能研发通过新险种,我行今后在发放农户贷款时,将严禁各级机构和人员强制农牧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守法合规经营。

三、强化《反垄断法》学习。当事人2018年2月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农银内办发 〔2018〕182号),启动了“两法”学习活动。从2月25日到4月17日,活动覆盖14个盟市行、566个营业机构,参与人员合计10728人。共计下发《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单行本10728册,起草“两法”普法专刊4期,各基层行通过查阅笔记等方式对自学进行了验收。现场培训“两法”27场,有7533人参与了现场培训(部分一线业务人员无法离岗)。活动末期,当事人组织了“两法”普法考试,有8320人参与考试,8312人考试合格,合格率达到99.9%。

四、专项清理规章制度。2018年3月16日,当事人下发了《关于对规章制度进行消保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农银内办发〔2018〕270号),要求全辖对截至2月28日的存量现行有效制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进行清理。期间,完成了对全辖374项存量现行有效制度的梳理,220项盟市分行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均不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条款,174项自治区分行机关制度,其中存在问题的9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废止。

另外,当事人行领导专题会决定,在《中止调查决定书》承诺的4项整改动作外,一是通过会议或文件形式开展条线自律,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业务经营中一律不得强制农牧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要求全辖支行及以上机构层层签订在今后的农户贷款业务办理中不得强制农牧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的承诺书,目前,三农金融分部管辖的12家盟市分行、87家县域支行已经全部完成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鉴于当事人采取的措施符合承诺的整改内容,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恢复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终止调查。

 

                         2018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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