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无证生产复混肥料,生产、销售不合格及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公开了两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详情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公章):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南京大海复合肥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余大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质技监罚字[2017]第012号 |
案由:南京大海复合肥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复混肥料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7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清修村的南京大海复合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区有待售的氮磷钾含量45%的复混肥料104吨, 氮磷钾含量40%的复混肥料90吨,氮磷钾含量25%的复合肥48吨,氮磷钾含量25%复合肥50.8吨。经随机抽查,上述复混肥料产品包装袋内合格证上载有“生产日期:2016年4月25日”字样,包装袋上标注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苏)XK13- 001-00185。 经查,该公司提供了编号为(苏)XK13-001-00185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至2016年4月6日。该公司的复混肥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前,该公司提出换证了申请,由于该公司未通过环评,未能进行换证。2017年3月17日,该公司取得了新的复混肥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苏)XK13-001-00371(有效期至2022年3月16日)。 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3月16日的无证期间,于2016年4月25日生产了上述涉案的四种规格的复混肥料产品共计292.8吨。上述涉案的氮磷钾含量25%的复混肥料共98.8吨,销售价格为656.45元/吨;氮磷钾含量40%的复混肥料共90吨,销售价格为1191.56元/吨;氮磷钾含量45%的复混肥料104吨,销售价格为1395.64元/吨。货值金额共计317244.22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复混肥料产品; 2.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元整(634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宁营业网点(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 账号:03340105901011887018,开户行:市农行)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6月1日 |
填报人:施志华 审批人:葛小银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公章):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南京至诚百货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舒振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质技监罚字[2016]第040号 |
案由:南京至诚百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及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饭盒及淘米篮产品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6年11月24日及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先后两次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兴谷路9-1的南京至诚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南京至诚百货有限公司仓库内有待售的共计811只6个规格的诚牌不锈钢饭盒;共计173只2个规格的诚牌不锈钢淘米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8个规格的不锈钢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 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上述产品标识标注均不符合GB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要求。同时根据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上述不锈钢产品化学成分的数据,不锈钢大号单层不锈钢饭盒和不锈钢淘米篮化学成分超标,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系南京至诚百货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新科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南京至诚百货有限公司贴牌销售。上述涉案的不合格不锈钢大号单层饭盒251只,货值金额5522.00元,违法所得358.85元;上述涉案的不合格不锈钢淘米篮211只,货值金额4174.50元,违法所得44.18元。货值金额共计9696.50元,违法所得共计403.03元。 |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不锈钢饭盒及淘米篮产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捌元整(5818.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零叁元叁分(40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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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宁营业网点(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 账号:03340105901011887018,开户行:市农行)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24日 |
填报人:施志华 审批人:葛小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