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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质监“质监利剑”执法行动十大案例

2017-01-23 09:05: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王融国) 2016年,湖南省质监系统紧紧围绕“提升大质量、助推大产业、服务大市场”的指导思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体制调整新形势,创新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针对制售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消费品、建材、农资、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领域,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质监利剑”专项执法行动和“双打”专项行动,严查彻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惩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分子,破解了一批质量违法行业潜规则,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以上均为执法人员打假治劣现场

现将2016年度“质监利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湘潭市质监局查处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制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窝点案

2016年5月23日,根据举报,湘潭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对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荷塘村制售假冒燃气器具产品的窝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的燃气器具产品,假冒品牌涉及迅达、樱花、美的等十多种,数量达1600余台,涉案货值达300余万元。湘潭市质监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长沙市质监局查处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硅酸盐水泥案

2016年3月7日,长沙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南长沙天山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金屏牌”复合硅酸盐水泥是从中材、海螺等水泥生产企业采购熟料后,进行粉磨加工,然后包装成复合硅酸盐水泥对外出售。该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7日期间,共计生产销售32.5复合硅酸盐水泥4261.85吨、42.5复合硅酸盐水泥99.55吨,涉案货值达111.6139万元。长沙市质监局已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湖南省质监局稽查局查处吴湘益涉嫌更换铭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的高低压配电柜案

群众举报反映,长沙某小区E1、E2区配电间安装假冒厂名的高低压配电柜。2016年4月19日,省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长沙某小区E1、E2区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E1、E2区配电间32台高压配电柜、70台低压配电柜的产品铭牌均标注“长沙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厂名。经长沙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现场鉴定,102台高低压配电柜为假冒该公司厂名的产品,涉案货值155万元。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吴湘益承认拆除原厂铭牌、安装标注假冒“长沙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厂名铭牌的行为均为他个人所为。

该案假冒厂名的高低压配电柜货值达155万元,涉案货值大,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2月,省质监局稽查局将该案移交给省公安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四:衡阳市质监局查处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6年3月31日,衡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至衡阳市某项目工地的两种型号规格四个批次的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四个批次的防水卷材均不符合GB18243—2008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四个批次的防水卷材共产品共2920卷,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623040元。衡阳市质监局对该公司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防水卷材,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623040元,并将该案移送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长沙市质监局查处龙文武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机油案

根据群众举报,2016年3月11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下家塘组的机油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堆放有标注“嘉实多磁护合成机油4L”的机油,并有用于加工合成机油的原料油、合成机油灌装设备、空气压缩机以及标注“嘉实多磁护合成机油4L”的空桶、合格证标签、瓶盖、纸箱、包装胶带等。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产品为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共计违法生产机油2000桶(4L/桶),已销售1340桶、库存660桶,违法所得33500元,涉案货值220000元。长沙市质监局依法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660桶。

案例六:邵阳市质监局查处湖南浩天米业有限公司非法安装、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根据举报,2015年4月30日,邵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七里坪的湖南浩天米业有限公司在用的锅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使用的锅炉铭牌已被人揭下。经调查取证,该台锅炉是邵阳市锅炉制造厂有限公司2014年10月销售给了该公司的,销售合同明确该锅炉由湖南浩天米业有限公司自行组织吊装、安装、调试、报批。2014年12月该公司在未经书面告知、未获得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自行安装,2015年元月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至今。邵阳市质监局对该公司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该锅炉。

案例七:怀化市质监局查处怀化市金雄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商品混凝土案

2014年2月19日,怀化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化市金雄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2日期间,生产销售到鸿大第六区项目工程C30、C30水下强度等级的商砼,实际水泥用量低于该公司向该工程项目部明示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和《混凝土开盘鉴定》中注明的水泥用量,上述二种强度等级的商砼数量合计为4674立方米,货值金额合计为1677340元,水泥少量合计257.121吨,经计算违法所得为95135元。怀化市质监局于2016年依法对该公司处17900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益阳市质监局查处张思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热轧带肋钢筋案

2016年8月26日,益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银城山水华庭建设工地使用的热轧钢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建设工地现场堆放有产品实物上标注“PG”字样的四种规格热轧钢筋上均挂有产品标识牌,标注生产厂名为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识牌上标有“江西省名牌产品”字样。经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产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经调查核实,上述四种规格热轧钢筋是张思建用扬州华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和武钢集团汉阳钢厂产品换挂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识牌销售到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银城山水华庭建设工地的,四种规格热轧钢筋货值共103074元,违法所得4725元。益阳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九:永州市质监局查处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安装低压液体贮罐等特种设备案

2016年6月8日,永州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内使用的特种设备(低温液体贮罐、压力管道、汇管、燃气过滤器、10000Nm3/h循环水NG加热器)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上述特种设备不是分包单位“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的,而是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经调查核实: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上述特种设备的工程费用共350761元。永州市质监局责令江华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LNG气化站在一个月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上述特种设备,并对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湘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查处湘乡市大庄肥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过磷酸钙案

2016年6月28日,湘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湘乡市大庄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过磷酸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5年8月份开始从浏阳等地购进磷矿石、硫酸等原料,共生产过磷酸钙产品200吨(其中报废13.9吨),已销售186吨,库存0.1吨,涉案货值71324.89元。湘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过磷酸钙”;2、没收违法生产的“过磷酸钙”0.1吨;3、处罚款80000.00元。目前该公司已向省质监局提交了申请,办理过磷酸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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