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海拉尔区香奈儿化妆品店销售的“香奈儿”化妆品系侵权该公司产品。
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商标广告监管股牵头,组成工作组前往海拉尔区龙凤新天地一楼香奈儿化妆品店进行实地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眼霜、脸霜,面膜封口签上均标有“香奈儿”字样,该字样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注册的“香奈儿”商标字样一致,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鉴定,当事人李某销售的化妆品是侵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