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际通行做法,质检总局于2014年2月发布了第43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要求,对多次出现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将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对华出口或境内进口商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时,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被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进口食品质量,待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从名单中撤除。
自7月1日《细则》实施以来,有31家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达到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条件,其中进口商13家、境外生产企业9家、境外出口商9家。经认真核查和风险研判,决定对上述31家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有关详细信息,将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