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制裁各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中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2001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与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另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该部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将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被作为7类特大安全事故之一单独列出,明确了发生特种设备的特大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