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产的麻类纤维主要有苎麻、黄麻、红麻、大麻、亚麻、青麻等。其中苎麻年产28万吨,居世界之首,黄、红麻年产105万吨左右,居世界第三位。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3号令发布,共分5章30条,分为总则、麻类纤维质量监督、麻类纤维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罚则、附则5章。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部有关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它是依据上位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解决了纤维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流通等情况既不同于棉花,也有别于毛绒、茧丝的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如何“比照”《棉花条例》实施的问题。因此说《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对《棉花条例》的细化,也是《棉花条例》一部专门的实施办法,是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麻类纤维的监督管理制度有:公证检验制度、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复检制度等。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