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令发布,共5章31条,分为总则、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毛绒纤维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罚则、附则五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的行为主体是毛绒纤维经营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从事毛绒纤维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存储等活动行为人,即为毛绒纤维的经营主体;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即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主体。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调整的毛绒纤维种类是羊毛、山羊绒、羽绒、牦牛绒、骆驼绒等毛绒纤维。在确保毛绒纤维种类能够得以全面规范的同时,《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突出了对山羊绒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证检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