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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如何处罚?

2010-05-05 10:5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介绍:2010年3月12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地某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奶业公司)检查时,发现a奶业公司成品仓库中存有B地某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奶业公司)生产的液体奶,标注生产日期为3月15日。

   经查,a奶业公司是b奶业公司的分公司,但也是独立法人单位。该批液体奶是由b奶业公司统一调配,用于配货销售。a奶业公司共进500件,已销售200件,货值金额15000元。

    分歧:针对此案,A县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b奶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的有关规定,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进行处罚。该条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依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b奶业公司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属生产经营含有虚假内容标签液体奶行为,且b奶业公司在A县销售该产品,因此A县质监局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对b奶业公司进行处罚;

   二是认为,a奶业公司虽是分公司,但也是独立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由A县质监局对a奶业公司处罚。

    两种意见不能统一,A县质监局遂向上级质监局请示。

   分析: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介绍的情况,两种意见都不正确,主要问题是越权管辖,违反了行政处罚一般管辖原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A县质监局处罚b奶业公司属越权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管辖原则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和分工。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必须认真处理,对于管辖范围外的违法行为则不得越权处罚。同时,行政处罚的管辖又分为地域管辖、职务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地域划分处罚权。在这里,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关键。本案中,生产含有虚假内容标签液体奶的违法行为是b奶业公司在B地发生的。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应由B县质监部门或其上级机关行使管辖权,因此A县质监局处罚b奶业公司属越权管辖。

   第二,A县质监局处罚a奶业公司也属越权管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国对于食品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方式。质监部门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权仅限生产领域,对于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没有监督管理权。a奶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是销售含有虚假内容标签液体奶,属食品流通领域,应归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此,A县质监局处罚a奶业公司属超越管理权限的越权执法行为。

   综上所述,a奶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属销售含有虚假内容标签液体奶,应移交A县工商部门处理;b奶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属生产含有虚假内容标签液体奶,应移交B地质监部门处理。(王红梅王学青 冯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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