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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汽车销售需加贴燃料消耗量标识

2009-06-22 15:21: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拟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工信部在公开征集意见的说明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和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拟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如有异议或修改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公示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7月6日。

   《规定》(征求意见稿)确定的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为,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或其他任何使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场所所使用的标识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他场所使用的标识必须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

    据了解,《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分为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22757-2008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燃料消耗量是指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所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启用日期应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一致。备案号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志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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