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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2009-03-25 12:20: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2008年11月20日消息 (《中国检验检疫》□ 诸乃彤 王 媛周 磊 )近年来,国外对我国贸易进行限制的手段和规则日趋严厉。世界发达国家正积极采取更加严厉的技术壁垒即绿色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法对我国产品实施打压,且有扩大之势,在生态环保等方面提出苛刻的要求。在2007年发生了大批产品召回后,美国政府对消费产品施加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法规。

   2008年8月14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这个让我国关注近一年之久、将对我出口消费品产生重大影响的法案终于尘埃落定。此次出台的改进法案主要针对儿童产品,设定了新的安全标准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再次体现了美国是“儿童的天堂”。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于1972年,它的责任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减少消费品存在的伤害及死亡的危险来维护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功能表现为:制定生产者自律标准,对于那些没有标准可依的消费品,制定强制性标准或禁令;对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执行检查,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媒体、州、当地政府、个人团体组织等将意见反馈给消费者。CPSC现在负责对超过15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的安全监控。

   CPSA是《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的简称,这个法案于1972年颁布,它是CPSC的保护条例。它建立了代理机构,阐释了它的基本权力,并规定当CPSC发现了任何与消费产品有关的能够带来伤害过分危险时,制定能够减轻或消除这种危险的标准。它还允许CPSC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有缺陷产品发布召回。

   美国总统布什刚刚签署的《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将进一步授权加强消费品特别是儿童产品的安全管理。该法案从提出到最终签署,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审议。此次签署生效后,意义深远、影响巨大。

   该法案授权给CPSC,并扩展该委员会职责,以确保消费产品的安全性,特别是为儿童设计的产品。该法案的新条款用于强制要求制造商制造出更加安全的儿童玩具和其他产品,对违法者加重处罚,并且当制裁此法案保护权益的破坏者时,给予了CPSC更大的权利,以强化此法案的执行力。

   与既往法案相比较,此次更新的法规内容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儿童用品中铅含量和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第三方检测要求;全地形车(沙滩车)强制性标准;违反法案的罚则加重。

    一、基本内容

   1.关于儿童用品的要求。对儿童产品中铅及邻苯二甲酸盐含量提出明确要求,详情如上表所列:其中,“儿童护理产品”是指专门为3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用以促进睡眠、喂食、吸吮及出牙的产品。

   “可放入口中玩具”是指任一部分可放入嘴巴被儿童吸吮、咀嚼的玩具(如仅被舔到不属此列),如果玩具的任一尺寸小于5厘米,则视为可放入口中。

   邻苯二甲酸酯类有六种,包括:DEHP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新法案的实施,将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含铅量标准,法案涉及所有目标群体为12岁以下儿童的玩具。而且该法案还将永久或根据进一步研究结果来禁止儿童玩具中含有6种酯类化学成分。

   在儿童产品可追溯性标识中规定,法案生效1年后儿童产品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都需有永久、清晰可辨的标识。

   在耐用幼儿产品标准及消费者登记中规定,耐用幼儿产品都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生产者还需提供一份邮资已付的登记表给消费者,登记消费者名字、地址和Email等联系信息后保存,供以后可能的召回用。耐用幼儿产品是指预计供5岁以下幼儿使用的产品,包括标准尺寸和非标准尺寸的婴儿床,幼儿床,高脚椅、升高椅、悬挂椅,沐浴椅,围护儿童用的门和其他围栏,游乐园,固定活动区,婴儿背带,婴儿车,学步车,秋千以及摇篮车和摇篮等。

    在强制玩具安全标准法案生效180天后,ASTMF963(除条款4.2及附录4外),将成为强制玩具安全标准。法案生效1年内,委员会将同消费者代表、儿童产品制造商及中立的儿童产品专家调查评估ASTMF963在安全要求、标识要求及测试方法方面关于以下情形的效力:

   误吸磁铁后造成的内部伤害。有毒物质。球形末端玩具。半球形物。绳子、带子及弹性绳。电池操作玩具。

   在防止少数儿童与消费品相关的伤害和死亡研究法案生效90天内,委员会将调查美国不同种族儿童因使用婴儿床、床垫、床上用品、游泳池、温泉、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而引起的窒息、中毒及溺死事件,研究如何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2.第三方检测要求。法案中规定儿童产品需强制通过第三方测试,CPSC将于法案生效后相继发布通告要求儿童产品通过第三方检测。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的产品有:标准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小物品、儿童金属配饰、婴儿跳床、学步车及蹦床等其他儿童产品。同时也预计在法案生效10个月内设立对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的要求。

   法案要求加紧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要求。某些儿童用品须接受经过授权的第三方检测和认证。包括这些儿童用品的所有制造商在出口或销售用品之前,需提交样品并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合格测试机构测试是否含铅,最后出具第三方认可证书;出口货物须随附每批适用证书,并发送证书副本至任何接收该用品的经销商或零售商;每本证书至少须包括产品制造、测试的日期和地址、检测机构联络资料等信息。

   3.全地形车(沙滩车)强制性标准。法案中发布了全地形车标准和三轮全地形车的禁令,即在CPSC采用相关标准来规范三轮全地形车之前,美国将禁止三轮全地形车产品进口和销售,并将四轮全地形车从自愿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AN?鄄SI/SVIA-2007,并禁止三轮全地形车的进口和销售。换言之,今后在美国除了销售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四轮全地形车之外,进口或销售三轮全地形车将被视为非法。

   4.违反法案的罚则加重。法案中规定违反此《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一系列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大幅增至1500万美元。违反单个《消费品安全法》处于最高10万美元罚款。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将面临5年以下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甚至包括资产没收。

    二、国内外反响及应对

   该法案在7月31日,在参议院以89票对3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之前一天该议案以424票对1票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参议员马克·普赖尔表示:“我们将使美国市场出现巨大改变。”

   白宫发言人南希·派乐斯就此发表评论说,“这个具有标志性的法律,将增强执法力度,防止不安全玩具销售、更快地把有害产品从货架中去除并且增加了产品安全法违法者的罚款和惩罚力度。”还讲到,“新的法律将确保我们的儿童不再成为玩具的测试人,应当为儿童玩具及其他产品,进行强制的预测试并且还要符合更高标准的要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CPSC一直受困于资金和人手不足,造成不能有效的阻止具有危险性的产品进入我们国家。在新法律框架下,CPSC将有资金和人手,来保护我们的孩子远离危险性的玩具和相关产品。”

   CPSC执行主席南希·诺德表示,“新的法律将提供新的授权和保障手段,以更利于CPSC发现并召回不安全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已发出相关出口产品的红色警报,相关外贸主管部门及各出口企业将认真研究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和“四轮全地形车设备配置和性能的要求”这一强制标准,及时调整产品设计以满足进口国标准的要求,避免出口受损。

   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被视为美国产品安全的一次重要变革,由于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儿童用品80%以上是中国制造的,可以看出中国的儿童用品出口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上述要求由于事先有过宣传,我国出口企业多少都有所了解,只是等待其对限量值和期限的最后确定。

   去年以来,受欧盟对儿童用品一系列严格要求的影响,我国儿童用品对该地区的出口增幅已明显放缓。美国此次通过的新法无疑会使相关产品出口雪上加霜。因此,为确保出口儿童用品的质量安全,减少出口风险,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法案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大对其他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的收集和研究,不断提高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尤其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主动应对能力。其次,要通过自主开发,改进生产工艺,不断调整产品配方,使用新型环保替代原料,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儿童用品,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本法案对沙滩车,越野车(ATV)标准做了强制要求,还对CPSC的权力、违反者处罚、举报者保护、进口安全管理及国内代理商合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四轮全地形车装备、配置和性能要求》尚在制订过程中。美国该新法案的实施,全面禁止了三轮全地形车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使用,还对四轮全地形车强制标准在安全配置、性能、速度要求及操作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强制规定,这无疑使全地形车出口门槛提得更高。

   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在清醒地意识到无法阻止WTO瓦解配额制度,无法应用贸易壁垒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时候,早在10余年前就已经着手制定新的标准设置技术壁垒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来达到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目的。今年中期开始实施欧盟的REACH法规,以及美国刚刚签署的《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其目标都是加强本国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同时也大大加高了中国产品的门槛。相信在今后会有更多的限定法规出台,为此我们中国政府和企业要紧跟国际形势,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栏责任编辑  吕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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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简介

   为了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美国众议员和参议员在2007年提出了消费品安全法案来修订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的不足之处。众议院的第H.R.4040号法案是由众议院能源及商务委员会主席丁格尔和商贸及消费者保障小组委员会主席拉什等于2007年11月1日提出的。2008年3月6日,参议院通过第H.R.4040-EAS号法案。本文介绍第H.R.4040-EAS号法案与第H.R.4040号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区别。

    一、第H.R.4040-EAS号法案的主要内容

   1.建议从200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制造及进口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具体来说,这项条文禁止该产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可放进儿童口中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生产商须使用毒性最低的物质来取代其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若干类致癌物和影响生殖的毒物也被禁止作替代品使用。

   2.禁止进口由下列公司制造的协制编号9503至9505类玩具:(1)长期制造有重大产品风险玩具的公司;(2)曾经制造对公众构成危险玩具的公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永久禁止该公司制造玩具。

   3.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85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680万美元及1064亿美元。这些款额略高于众议院同类法案(H.R.4040)所定的水平。法案建议于2009及2010财政年度期间增拨4000万美元,供更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实验室所用,并于2013年前把委员会人员增至最少500名。

   4.法案规定每件输入美国的儿童产品必须附有独立的第三方安全认证。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生产商可委托属下实验室测试产品。

    5.儿童产品生产商须在产品上贴加印有追溯资料的标签,以便回收。

   6.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危险物质法》及《联邦易燃织物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每件事故最高250000美元,总额上限为2000万美元。

    7.取消法规议案预先通知的规定,以简化产品安全法规的制订程序。

    8.为揭发供应链上任何问题的生产商、零售商、进口商及政府雇员提供保障。

   9.儿童产品不得含有超过微量的铅。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若产品任何部分含有浓度超过重量0.03%的铅,将被视为含铅。3年内,这标准将降低至0.01%。

   10.对于不能触及的零部件及含铅水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豁免含铅量标准规定,并允许某些电子设备(包括电池)在符合规定上享有若干弹性。

   11.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12.法规制定当日起计60天后,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将成为一项消费品安全规定。

   13.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儿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对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费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采用方便回收婴幼儿耐用品的技术,并以该技术取代登记表格。

   14.设立资料库,储存由消费者、政府部门、儿童护理服务提供者、医生、医院、法医、答辩人及传媒等提交的与伤病死亡及风险有关的报告。为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加快披露业界提供的资料。

    二、第H.R.4040号法案的主要内容

   1.禁止向12岁以下的儿童销售铅含量超标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2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修订任何类别的儿童产品的含铅标准。

   2.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3年内采纳更严格的标准。

   3.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把上述两点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条件是委员会认为此举不会影响公众健康或安全,且生产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实施新标准、实施成本过高或需要额外时间实施该标准及决定合适的测试方法。

   4.所有以12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具有独立的第三方认证,这项规定将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5.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清晰标记,明确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这项规定将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6.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并须于1年内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其后每6个月颁布至少2类婴幼儿耐用品的规定。

   7.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评估玩具安全标准(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的效果,以决定标准涵盖的范围、该标准对儿童的保障是否足够等。

   8.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00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000万美元及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用来维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实验室。

    9.简化产品安全认证及回收程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发出强制回收令。

   10.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也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11.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法规的产品;(2)被强制或自愿回收的产品;(3)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产品;(4)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的产品。

   12.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

   13.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

    14.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

    15.授权各州的司法部长提出诉讼,以强制执行消费品安全法规。

    16.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共享资料。

    三、两种法案的主要区别

   1.二者对法案中儿童的定义不一致。第H.R.4040号法案把儿童定义为12岁及以下的小孩,而第H.R.4040-EAS号法案则认为这个年龄应该为7岁。

   2.二者对赔偿的上限要求不一样。第H.R.4040-EAS号法案的总额上限为2000万美元,第H.R.4040号法案的总额上限为1000万美元。

   3.二者对消费品中的含铅量要求差别较大。第H.R.4040号法案规定,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2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第H.R.4040-EAS号法案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三百(300ppm),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一年后生效,在3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

   此外,第H.R.4040-EAS号法案中允许对检举者加以保护,而第H.R.4040号法案则没有提到。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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